功能,部分,面容,耳廓,干部

提問: 把別人胳膊打劈了,法律會怎么處理 問題補充: 做法醫鑒定是幾級.要賠多少錢 医师解答: 法律處理要根據你的態度,和對方的要求。你要盡量有認錯的好態度,爭取減輕處罰。人體輕傷鑒定標準 法發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四章 軀干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六章 附 則   第一章 總 則   第一條 本標準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有關規定, 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,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,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。 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、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, 造成組織、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,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. 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, 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為依據,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、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,全面分析,綜合評定。 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; 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托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。 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、調閱案卷、病歷和勘驗現場,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。 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,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,保守案件秘密,遵守有關法律規定。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;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。 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 8厘米, 兒童達 6厘米; 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,兒童達4厘米。 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。 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。  第九條 眼損傷  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;  眶部單純性骨折;  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;  眼球部分結構損傷,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;  損傷致視力減退,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.7以下,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.5以下;原單眼為低視力者,傷后視力減退1個級別。  視野輕度缺損;  外傷性斜視。  第十條 鼻損傷  鼻骨粉碎性骨折,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;  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。  第十一條 耳損傷  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;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%,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%;  外傷性鼓膜穿孔;  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;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,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。 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 口唇損傷影響面容、發音或者進食;  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;  口腔組織、器官損傷,影響語言、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;  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。 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、下頜骨骨折; 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 小于3厘米。 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.5 厘米 ,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。 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后留有明顯瘢痕, 單條長 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;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;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。 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。 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 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 8厘米。 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。 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征象的。 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、咽喉、氣管或者食管的。   第三章 肢體損傷 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%以上。 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 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;傷及感覺神經、血管、肌腱影響功能的。 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。 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 1節指骨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;  缺失半個指節;  損傷后出現輕度攣縮、畸形、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;  舟骨骨折、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。 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 2節趾骨骨折;  缺失1個趾節;  庶骨2節骨折;跗骨、距骨、跟骨骨折;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脫位。撕脫骨折除外。 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; 臏骨骨折。 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、關節韌帶部分撕裂、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后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。 第四章 軀干部和會陰部損傷  第二十七條 軀干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。  第二十八條 軀干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。  第二十九條 軀干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、神經的。 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、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,未出現呼吸困難。 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, 出現窒息征象。 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、鎖骨或者胸骨骨折; 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. 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 。 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; 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。 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、腸、肝、脾或者胰挫傷。 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 持續時間超過二周。 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 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。 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; 陰莖部分缺損、畸形; 陰囊撕脫傷、陰囊血腫、鞘膜積血;一側睪丸脫位、扭轉或者萎縮。  第三十九條 會陰、陰囊創口長度達 2厘米; 陰莖創口長度達 1厘米。 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、肛瘺或者肛管狹窄。 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、子宮或者附件損傷。 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。 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; 外傷性椎間盤突出; 外傷影響脊髓功能,短期內能恢復的。 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。   第五章 其他損傷  第四十五條 燒、燙傷  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 淺二度5%以上;  深二度2%以上;  三度0.1%以上。  頭、手、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,影響外形、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。  呼吸道燒燙傷。 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。 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。 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。 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癥狀體征的。 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。 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。 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、化學性、生物性損傷, 致人體組織、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。   第六章 附 則 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, 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。若有三種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,可視具體情況,綜合評定。  第五十四條 本標準所定各種數據冠有“以上”或者“以下”的均含本數。  第五十五條 本標準適用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。  第五十六條 本標準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。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dadg867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